一、签证
(一)申请签证条件
除港澳台同胞以外的中国公民访问日本,均需提前办理好日本签证。
原则上,签证申请人需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身份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申请人不属于《入管法》第5条第1项所列各项。
“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其他申请人的签证手续均需通过日方指定的代办机构(可查询日本驻华使领馆网站)办理。公费留学生和在中国长期居留的日本人的中国籍配偶申请签证,可直接与日本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部签证处联系。
(二)签证种类
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研修、家庭滞在;特定活动;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日本人的配偶者、定住者等。
(三)申办签证程序
申办赴日签证首先要明确赴日目的。赴日目的不同,申办签证的程序相应会有所变化。但不管赴日目的如何,申办日本签证首先要求在日本有邀请单位(人)或在中国国内有组团单位。如果中国国内有组团单位,须严格按照组团单位的要求行事。如果申请人需要自己亲自办理签证手续,就需要分两头(日本和中国)准备材料。最好提前向日本驻华使领馆咨询办证要求(联系方式见“国别服务”)。
有关日本签证办理的具体事宜,建议向日本驻华使领馆咨询。
二、入出境
日本的出入境事务由法务省及各地入国管理局负责管理,所依据的基本法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国公民入境日本需持有效护照和签证,并在入境口岸申请入境。入境时应填写“入境卡”,入境目的要与签证种类一致。入境者有义务提供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指纹、面部照片),否则将被拒绝入境。入境者应认真回答入境审查官提出的问题。即使持有日本驻华使领馆颁发的签证,但入境审查时,入国审查官有权拒绝当事人入境日本。
拟在日本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在入境日本时,需在入境审查部门办理居留申报手续。自2012年7月9日起,日本将对在日中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发行“在留卡”。自成田机场、关西机场入境的申报人员可当场领取“在留卡”,其它机场(港口)入境人员需入境后到居住地市政府领取。
入境后当事人要保管好护照和签证,严格按所持签证被赋予的资格合法从事工作、学习。在日本长期居住者,持在留卡离开日本,自离境之日起一年内(居留期限不足一年的在居留期限到期前)返回日本,原则上无需申请“再入国许可”,其他人员需事先向所在地入管局申请“再入国许可”,如未办理再入国许可,将无法顺利返回日本。
拟在日本当地打工补贴生活费的留学生,需事先向入管局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方可合法地从事勤工俭学,如未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从事打工,一旦被入管局查出,有可能被强制遣返回国。外国籍夫妇在日本生了孩子,需在60天内向入管局申报,否则须60日内离开日本;如打算继续在日本工作、学习,需申请延期在留期限;如与日本公民结了婚,需申请变更在留资格;如在日居住地发生变化,需在14日内向当地市政府申报。
关于外国人在日本居留涉及的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日本各地方入管局咨询。
三、特别提示
(一)如果是短期来日(90天以内),应尽量购买往返机票或至第三国(地)的联程机票。
(二)应牢记日本接待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号码,以便应急。
(三)行李规格不超过标准(长56CM,宽36CM,高23CM),重量不超过20公斤。各种刀具必须放入行李箱一并托运。
(四)入境日本前,在航班上向空乘人员索要“外国人入国记录”卡。务必仔细阅读并用繁体正楷或英语认真填报正反两面有关事项,尤其注意正确填报“渡航目的”(该项目的填报应与入境签证项目一致)、“日本滞在预定期间”(在日停留期限不能超出签证有效期)。
(五)抵达日本机场后,通过检疫站到入境检查站,出示护照和入境卡,在外国人检查口办理入境手续。接受入境审查时,一定要在准确理解入国审查官的提问后认真回答,切勿随意点头。日本规定需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采集指纹和脸部图像信息,请予以配合。
曾有外国公民因填错信息或错误回答提问被拒绝入境,应引以为鉴。即使入境受阻,也不要急于按日方要求填写任何表格或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签字,而应首先要求与日本接待单位、在日亲属等相关人员联系,避免因误填、误答受阻。
(六)在海关办理入关手续时,请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和护照交海关官员。申报单既可在飞机上向空乘人员索取,也可在行李大厅领取填写,应如实申报。
(七)提取行李时,请确认航空公司及飞机班次,到指定行李传送台提取。提取行李后,出示护照及填好的海关申报单通关。海关分两大部分,属免税范围的到绿灯检查台办手续,不属免税范围的到红灯检查台办手续。
(八)入境手续办理完毕后,妥善保管同联“外国人出国记录”,日后办理从日本离境手续时会用到。
一、日本海关规定
(一)日本海关入关顺序如下:
航班飞抵机场-检疫检查-入境审查-动植物检疫-海关-入境
(二)带入日本国内的物品需书面向海关申报;携带物品超过免税范围者,须提交“携带物品托运物品”申告书。
(三)成年人免税标准(商品、商业用样品不属于下列免税物品,需要上税):酒类3瓶;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草250克(在日本国外居住者免税量增倍);香水:2盎司;其它物品以市价合计总价20万日元以上的要征税。
(四)管制物品
下述物品严禁入境:(1)鸦片、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兴奋剂(冰毒)、减肥茶;(2)枪支弹药 ;(3)黄色杂志、录像带等;(4)假名牌商品等侵害知识产权的物品。
下述物品限制入境:(1)有必要检疫的动植物(应接受检疫);(2)气枪、刀剑、发烟筒等;(3)医药品、化妆品(有数量限制);(4)根据华盛顿条约限制进口的动植物。
二、动植物检验检疫
近年来,日本政府卫生防疫部门对进口动植物、食品采取了十分严厉的检验检疫措施。日本的入境检疫和防疫制度大体如下:
(一)动物检疫
日本从外国进口的动物主要包括牛、马、猪、兔等多种家畜,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检疫部门依据国际兽医事物局(OIE)等有关国际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情通报,制定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单。牛、羊、猪等偶蹄动物易感染口蹄疫,日本对这些动物的进口十分警惕。韩国、菲律宾、美国等32个国家和地区被定为无口蹄疫“清洁地区”,有关动物能正常进口。中国等9个国家被归为疫区,猪、牛、羊肉及肉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后方可进口。
自海外进口动物及其产品,要提前向动物检疫所申报。一般牛、马、猪等需提前90天至120天申报,鸡、鸭、狗等提前40天至70天申报。动物进口时,检疫人员登船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检疫所发给进口商“进口检疫证明书”,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前往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二)植物防疫
日本进口植物防疫的指导原则是《植物防疫法》。与动物检疫类似,日本依据国际有关机构或学术界有关报告了解世界植物害虫分布情况,制定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单。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有关植物和土壤都严禁进口。植物防疫所对进口植物检查确认无病虫害后,颁发“植物检查合格证明书”。进口商进行申报时,将此证明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
按规定,禁止进口的植物如获得日本农林水产大臣的特别许可,也可以进口。对这类植物,日本进口商要将进口许可书寄送给产地出口商,令其粘贴在商品上,入境时与一般植物同样办理检疫。对于某些仅凭进口时的检疫无法判断病虫害的植物,日本要求置于专门场所隔离栽培一定时间,接受检查。
三、特别提示
(一)在未知情况下将假冒商品携带入境,若被海关查出,物品将会被罚没,一般不会被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若是知情携带入境,则构成犯罪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华盛顿条约中所规定的毛皮、皮革制品、象牙制品等禁止入境。虎、豹等猫科动物的毛皮、鳄鱼、蜥蜴、等两栖类动物的毛皮制品限制入境。以上不仅限于制品,动物本身同样适用。即使在购买时确认过没有问题,但如在海关被确认为限制物品,你必须从以下做出选择:当场放弃;自费寄回;付费请专业公司暂时存放后,办理进口许可证。
(三)食品、植物、非鱼肉类肉制品、水果、植物、花卉种子等。肉制品等禁止入境。
一、国籍及移民政策
(一)国籍政策
日本与中国一样,在国籍法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及有限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由此中日混生子女在理论上会涉及选择国籍问题。日本国籍法规定,在未满20周岁之前取得外国国籍的日本公民应在22周岁前选择其中一国国籍;在满20周岁之后取得外国国籍的日本公民应在两年内选择其中一国国籍。
(二)日本移民政策
获得日本永住签证的必要条件为以下3种之一:
(1)在日连续生活10年以上;
(2)留学毕业在日本工作5年以上;
(3)日本人或永居资格外国人的配偶及子女在日生活2年以上。
加入日本国籍的必要条件是在日合法身份10年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记录。
日本的永住签证是一种无期限的签证,也没有资格外活动限制。但是获得日本永住资格者最长不能离开日本3年,否则自动失效。期间可在日本驻外使领馆办理延期手续。
永住与入籍的区别有两点:
(1)永住者保持自己原有国籍;
(2)永住者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与日本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日居留政策及有关手续
(一)外国人在日居留政策
居住在日本的所有外国人因各自的居留目的被分为28种 “居留资格 ”,并分别设定了“居留期间 ”。《入管法》严格限定了持不同“居留资格” 的人可以从事的活动内容。未获得入国管理局的许可而做有偿活动,则被视为进行了“资格外活动”,申请更新居留资格种类或延长居留时间时将受限制,严重者会被强制遣返回国籍国。
除“永住”等一部分的居留资格之外,居留期限根据居留资格分为15天、30天、90天、 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等。外国人在日本居留不得超过其居留期限。
居留资格及被许可活动的分类大体如下:
外交:外交活动;公用:国际机关的公务活动;教授:在日本的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等的研究、教育活动;艺术:随有收入的艺术活动;宗教:宗教活动;报道:外国报道机关的报道活动;投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投资活动;法律会计事务:在法律上具备资格者进行有关法律、会计的活动;医疗:在法律上具有资格者进行医疗活动;研究:基于和日本机关的契约进行的研究活动;教育:在日本的小、中学、高中、专修学校等各种学校或同等教育机关进行的教育活动;技术:在理工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知识所必要的业务活动;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从事法律、经济社会及其他人文科学的所必要的业务,或基于对外国文化的思考,感受所必要的业务活动;企业内转职:在外国的事业所,职员转职到日本所进行的活动;兴行:演剧、演艺、演奏、运动等艺能活动;技能:特殊专长、熟练技能所必要的业务活动;文化活动:学术艺术或有关日本文化、技术的研究及学习活动;短期滞在:以观光、修养、亲戚访问、业务联络等为目的的短期滞在活动;留学:在大学(含短大),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或在有关设备、编成的同等教育机关等接受的教育活动;就学:在专修学校(除专门课程),或在有关设备、编成的同等教育机关等接受教育活动;研修:在日本的公家机关进行技术、技能及知识的学习活动;家族滞在:居留在日本的外国人所抚养的配偶、子女的日常活动;特定活动:法务大臣所指定的活动。
另有“永住者”、 “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特别永住者”等居留资格,不受活动限制。
(二)有关手续
入境后的居留手续原则上由本人直接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如从事“居留资格中所规定的活动”以外的活动时,或是超过居留期限在日本居留,需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如果准备从事现有居留资格所规定的居留活动以外的经营活动(有收入或报酬)时,需要向所辖入国管理局进行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取得许可。
2、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取消现在进行的活动、从事其他居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时,同样需要申请并取得新的居留资格变更许可。
3、申请居留资格更新:逾期在日本居留时,必须在现有居留期满之日前进行申请取得居留期限更新手续。居留期限6个月以上者,在居留期满约两个月以前开始受理。
4、申请取得居留资格:放弃日本国籍者或因出生等事由未经办理入境手续即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在日时间超过60日者,在放弃日本国籍或出生等事由发生之日起30天以内,必须申请居留资格许可。
5、申请再入境许可:
日本再入境许可分一次有效和数次有效两种,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特别永住许可者为7年),但不能超过其所持有居留许可期限,在其许可期限内再入境者则不需申请新的签证。如因故在居留期限有效期内不能再入境时,也可以向日本驻外使馆申请延长有效期限。
三、特别提示
1、在日中长期居留(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须在确定住址后14日内向市政府登记,办理住民票及在留卡。短期居留人员无需办理登记。若居留事项发生变化、在留卡遗失或污损,须在14日之内向居住地的市町区政府申请补发。在海外旅行时丢失在留卡,须在回到日本后14日内申请补发。
2、在日本出生的外籍婴儿,若想在日长期居留,须在出生后14日内向市政府登记出生信息,并在30日内向入管局申请居留许可。不打算在日长期居留的,可不向有关部门登记,但须60日内离开日本。
3、入管法规定在留外国人必须携带护照、在留卡、暂时上陆许可书或暂时庇护许可书等身份证件违者将受到以下处罚:
“特别永住者”之外的外国人违反携带在留卡义务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违反携带护照义务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
“特别永住者”违反携带在留卡义务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违反携带护照义务处以10万日均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