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蒙古国不为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
二、 根据中蒙两国互免签证协议,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来蒙停留期在30天以内者,免办蒙古签证。
三、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来蒙工作或学习且在蒙停留期超过30天者,须事先办妥蒙古签证。
四、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来蒙者需事先办妥签证。
需要办理签证的中国公民可在蒙古国驻华使馆(北京)、驻呼和浩特总领馆、驻二连浩特领馆,驻呼伦贝尔领馆申请。
签证种类主要包括旅游(J)、商务(B)、工作(HG)、投资(T)、学生(S)、因私(H)等等,停留期一般为30、90天,出入境次数分为一次、两次、半年多次、一年多次,收费分别为405元、605元、925元、1800元。入境蒙古后,若签证到期继续停留,须到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移民局)交费申请延期。签证延期办理途经:申请人须于签证到期3个工作日之前,由原邀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向蒙移民局提出签证延期申请,移民局视情办理签证延期。延期次数每6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签证到期未办理延期的,蒙古移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处罚包括罚款(每人30万图)、限期离境、驱逐出境并限制再次来蒙。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见《蒙古国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http://www.legalinfo.mn/law/details/211?lawid=211。
特别提醒:来蒙务工应持有蒙古工作签证, 签证纸上标明的类型为 “HG”而非 “旅游”(J) 或 “商务”(B) 类签证,且抵蒙后须要求用工单位及时到蒙古劳动协调局缴纳外国工人“岗位费”并到移民局办理居留许可;具体事宜可咨询蒙古驻华使领馆领事部或蒙古国移民局。
(一) 蒙古国驻华大使馆(北京)
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国外秀水北大街2号
电话:86-010-65321203、65326512
领事部:86-010-65326216
传真:86-010-65325045
(二) 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
地址: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小区5号楼
电话:86-0471-4902531、4902262
传真:86-0471-4902531、4303250
邮件: huhhot@mfa.gov.mn
(三) 蒙古国驻二连浩特领事馆
地址: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友谊路1206号
电话:86-0479-7539200、7539201、7539202
传真:86-0479-7539200
(四) 蒙古国驻呼伦贝尔领事馆
地址:百花西路马路,海拉尔区,呼伦贝尔城市。
电话:86-470-8112897
传真:86-470-8112895
邮件: hailaar@mfa.gov.mn
网址:http://www.hailar.consul.mn
(五) 蒙古国移民局(Mongolian Immigration Agency office)
地址:Mongolian Immigration Agency office,Buyant-Ukhaa,10 th khoroo Khan-Uul District, Ulaanbaatar,Mongolia。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7:00。
咨询热线:1900-1882。
电话:(976)7013-1001,70133449。
签证处:(976)7013-3454,
遣返处:(976)93141018,7013-3451。
传真:(976)7013-3448。
邮箱:info@immigration.gov.mn。
每位旅客入境蒙古时必需填报“入境申报单”,且必须保留到出境时交验。
按照有关规定,每个旅客可以免税携带以下物品:烟,一条(200 根香烟和250克烟草);酒,白酒一公升、红酒或葡萄酒两公升、啤酒三公升。
携带558万-2228万图(1元人民币兑换305图,2016年6月21日汇率)或等值货币现金出入境时,须如实向蒙海关申报。超出2228万图或等值货币,须出具蒙古国金融部门提供的由蒙古中央银行统一印制的资金来源证明。
除一般禁止携带物品外,在出入境蒙古边境时,特别注意不可携带矿石、印有蒙古地质资料的地图、手提电脑及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蒙古地质图等带有经纬度坐标的地质资料等,以免给出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购买了古董、化石等物品,须在蒙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出口手续。一些有特别许可的商店也可为本店出售的文物办理出口证书。
除特殊情况外,入境蒙古国须填写《健康申报单》,但经由蒙古扎门乌德口岸入境的务工人员,蒙健康防疫部门有时会查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建议来蒙人员事先办妥上述证明书并视情接种疫苗。
蒙古国海关咨询电话:976-1900-1281;
海关总署值班电话:976-11-311175。
一、居留
在蒙古国停留30天以上临时来蒙者、因私居留者,须自入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移民局办理登记手续。邀请外国公民来蒙的个人、企业、机构负责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无具体邀请人,外国公民须自己办理上述登记手续。
外国公民可向移民局等审批机构申请居留许可。根据外国公民的申请、蒙古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许可,审批机构可为其颁发因私在蒙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最长期限为5年,每次可延期最长期限为3年。居留许可颁发给下列事由来蒙的外国公民:家庭原因、移民、从事劳动、投资、留学、进修、实习、科研、考察等。
中国公民来蒙务工者数量较多,特别提醒来蒙务工者应持有蒙古工作(HG)签证,抵蒙后须要求用工单位及时到蒙古劳动协调局缴纳外国工人“岗位费”并到移民局办理居留许可。
二、国籍
蒙古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外国公民如申请取得蒙古国国籍必须先退出原国籍。中国公民申请加入蒙古国籍者,事先到中国驻蒙古大使馆办理自动丧失国籍公证。
申请取得蒙古国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经济来源;在蒙古人民风俗习惯、官方语言、蒙古国宪法等方面掌握一定知识,并在提出公民国籍申请之前在蒙古国境内常住满五年;满足蒙古国移民局在本条第一、二款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其他具体标准无故意犯罪记录;若成为蒙古国公民,该公民与外国确立的关系不应损害蒙古国的名誉和利益。
蒙古国法律关于在蒙古出生的儿童国籍问题表述如下:(一)父母双方均为蒙古籍公民,其所生子女无论是否在蒙古国境内出生均拥有蒙古国国籍;(二)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外国籍的,其在蒙古国境内所生子女拥有蒙古国国籍。如子女在外国出生,由父母签订书面协议选择子女国籍;(三)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其所生子女无论出生何地均拥有蒙古国国籍;(四)蒙古国境内父母不详的儿童拥有蒙古国国籍;(五)在蒙古国境内常住的无国籍父母在蒙古国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可自愿申请并取得蒙古国国籍;(六)无国籍人士所收养的未满16周岁的蒙古国儿童仍拥有蒙古国国籍。
详情可咨询蒙古国移民局。
地址:Mongolian Immigration Agency office,Buyant-Ukhaa,10 th khoroo,Khan-Uul District, Ulaanbaatar,Mongolia。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7:00。
咨询热线:1882。
电话:(976)7013-1001,70133449。
传真:(976)7013-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