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持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因私护照从本国前往老挝旅行或从第三国入境老挝,可就近到老挝驻中国大使馆、老挝驻昆明总领事馆及其景洪领事办公室、老挝驻上海、广州、南宁和香港总领事馆提前申请签证,也可在抵达老挝国家口岸时申请落地签证。老挝驻外使(领)馆只为外国申请人颁发一次入境、停留期30天的“B3”旅游签证;但可为外籍老挝人颁发一次入境、停留期90天的旅游、探亲签证。如需延期可向老挝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商务“B2”和工作(劳务)“LA-B2”签证须由在老挝注册的公司和项目单位向老挝劳动社会福利部和老挝外交部申请批准,由老挝外交部领事司通知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中老两国互免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签证,停留期30天。
关于赴老挝签证的具体事宜可咨询该国驻华使领馆。
老挝入出境流程:入境时在口岸接受警察、检疫、海关人员对护照、人员和物品的检查验放;出境时在口岸接受海关人员和警察对人员物品和护照的查验放行。要求入出境前填写入出境卡。
老挝《刑法》第46条规定:制造、交易、销售、拥有毒品,或入出境运输、携带毒品过境老挝者,最高将被判处死刑。老挝禁止引进或输出武器、爆炸物、淫秽印刷品、佛像、古物等商品和物品。携带超过2000万基普现金(约2500美元)或等值外汇及价值1亿基普以上的贵重物品入境老挝者,须经老挝银行批准并如实申报。携带价值50美元∕人以上的物品、香烟200支以上、雪茄50支以上、烟草250克以上、威士忌酒1公升以上、红酒2公升以上,须如实申报。携带药品、印刷品、磁带、光碟、化学品、宠物、野生动物及植物等入境,须事先得到有关部门许可。
老挝海关咨询电话:00856-21-223519、223520。
老挝卫生部咨询电话:00856-21-241924、252911 。
2011年3月16日老挝政府出台《关于外国人以经商和雇佣劳动方式来老挝谋生问题的处理方针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称,老挝政府决定本着符合党和国家外交路线、妥善保护公民和国家利益的方针,在保证安居乐业和社会秩序以及与来老挝谋生的他国公民友善的基础上,采取依照老挝有关法律和制度,逐步严格管理的办法,解决以经商和雇佣劳动方式来老挝谋生外国人的管理问题。
对已到老挝的外国人,凡具备符合老挝各项法规的文件,拥有不低于10亿基普(约12.5万美元)的资金,有固定的批发、零售、加工店铺,或有种植、养殖场地等生产经营者,须向县级政府申请证明书,然后向工贸部门申请商业注册、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向外交部申请签证、向劳动社会福利部门申请工作许可证、最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居留许可证。同时,缴纳与老挝公民一样的税费。
对资金不足10亿(但至少不能低于2.5亿、约3.2万美元)基普者,由县政府根据《鼓励投资法》第17条规定与当事人签订严谨的合同,以便当事人在两年内将投资增加至10亿基普(约12.5万美元)。
《办法》出台后新入境的外国人,要严格执行《鼓励投资法》第17条规定,决不允许通融置业。
外国劳务在老挝工作期限为两年,可延期两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4年期满停止办理工作、居留证延期及劳务签证。获准引进劳务的单位,未经劳动管理机关许可无权转移外国劳务供其他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合同期满,用工单位须负责在15日内送劳务人员回国。外国劳务人员擅自离开劳务单位到其他地方打工或置业,该用工单位应对其提出警告,并报告省、县劳动和公安机关处罚、遣送回国。如用工单位不重视管理或与该劳务人员同谋,将受到严厉处罚。
外国劳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老挝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决不容许以提篮、挑担、自行车和摩托载货等方式流动兜售商品、收购废品、流动按摩、美容、美甲、称体重及其他不雅观、违法和无序的方式随意谋生。
老挝《国籍法》第14条规定:申请加入老挝国籍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加入老挝国籍时年满18岁以上;(二)会说、读、写老挝语;(三)有证据表明自己融入老挝文化社会并且尊重老挝的良好习俗;(四)身心健康;(五)无刑事犯罪记录;(六)愿意放弃原国籍;(七)申请加入老挝国籍前在老挝境内连续居住10年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在中国驻老挝大使馆领事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向老挝司法部递交入籍申请,由老挝国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老挝咨询部门:老挝外交部领事司(电话:00856-21-243463、传真:021-243462);老挝公安部外国人管理局(电话:00856-21-212520、传真:021-251096); 老挝司法部:00856-21-911304、91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