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签证申请须知
1. 中国公民赴以色列须事先办理入境签证。
2. 以色列不接受落地签证。
3. 签证申请人到以使/领馆领事处办理申请手续时务必遵照以下安全指示:
1) 请携带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
2) 每位来访者及其随身物品都需经过安检。
3) 不允许将任何个人物品带入使领馆内,包括手提包、手机和电子设备。
4) 切勿携带大型手提包或行李箱进入使领馆。
5) 切勿携带食品和/或饮料瓶或饮料容器。
6) 使领馆的安全指南适用于在领事等候室内的所有人,所有人须始终听从安保人员的指挥。
7) 凡进入巴勒斯坦地区者均需先办妥以色列的入境签证,再办理往来巴勒斯坦通行证。
4. 签证种类:常用的是短期商务签证、留学签证、工作签证、探亲签证等。
5. 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护照外,签证申请人递交的其它申请材料将由使馆签证处存档保存,不退!签证申请人如需留存应事先做好复印件,使馆签证处不为申请人复印。
6. 签证拒签后,不退签证费。
7. 签证申请人在获得以色列签证后在签证有效期之内前往以色列,如在签证有效期内未能成行但仍需前往以色列,需重新提交申请(手续同前)。
8. 特别提示:入境以色列者应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滞留。为避免护照丢失,应随身携带护照复印件(包括资料页、出入境章页)。
二、 签证申请流程
1. 签证申请人确定赴以目的和行程计划。
2. 登陆以驻华大使馆官方网站,浏览有关签证信息,下载签证申请表和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3. 准备签证所需材料。
4. 到中信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签证费。
5. 到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手续;签证申请人按所属领区申请签证。以色列驻华大使馆接收除上海领馆(管辖上海、安徽、浙江及江苏区域)、广州领馆(管辖广东、广西、福建及海南区域)管辖区域以外的签证申请。
6. 使馆领区内的签证申请人在北京及距北京两小时车程之内地区居住者,需本人亲自到使馆签证处递交申请;如两人同行则需至少其中1人递交。
7. 如使馆领区内签证申请人在外地居住,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申请:
1) 委托他人到使馆签证处递交申请,委托人需持申请人正式委托书,写明委托原因、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并须申请人亲笔签名。
2) 签证申请人邮寄全部申请材料到使馆签证处,通过当地中信银行授权网点缴纳签证申请费并将缴费凭证交至使馆签证处。如签证申请人需签证处回寄护照,需一并通过当地中信银行授权网点预付邮费人民币四十元(¥40)并提交缴费凭证,写明详细回邮地址,申请人的护照将以特快专递方式(EMS)邮寄回申请人。如申请人通过快递公司(非EMS)递送材料,申请人需将本人或寄件人姓名、快递公司名称、快递单号、递送时间传真至使馆签证处,以便使馆签证处及时查收。
8. 使馆签证处在收到签证申请人全部材料后四至十个工作日之内对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答复是否获签及是否需补充其他材料。
9. 签证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时需写明详细联系方式,以便使馆签证处及时与签证申请人联系。
10. 签证申请人可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四至十个工作日之内与使馆签证处联系查询签证申请受理情况。
11. 领取签证后,应及时仔细核对签证上的各项信息是否正确,尤其是签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及停留天数是否与所申请的相符,签证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拼写是否正确,如发现任何错误,应及时与使馆签证处联系。
三、 签证申请需要材料
1. 商务短期访问签证:适用于商务活动(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谈、培训、履行合同等;)或短期访问目的(如学术交流等)。
1) 以色列有关公司或机构正式英文或希伯莱文邀请信原件,邀请信需打印在该公司或机构正式公文纸上,公司或机构主管负责人亲笔签名及该公司或机构正式印章。不接受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及电子邮件等形式邀请信。
2) 以色列有关公司或机构给以色列使馆领事处的英文或希伯莱文信函,该信函需打印在该公司或机构正式公文纸上,需该公司或机构主管负责人亲笔签名及该公司或机构正式印章。不接受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该信函内容应包括:
(1) 以色列邀请方公司的性质及与签证申请人的关系.
(2) 邀请方负责人的姓名、护照号码、所在公司的名称及职务.
(3) 以色列邀请方邀请签证申请人到以色列访问的目的以及停留的时间;如以方承担签证申请人在以访问期间的费用,需同时注明。
3) 以色列邀请方须注明由其负责签证申请人在以色列期间的活动并担保签证申请人如期返回中国。
4) 签证申请人目前供职的中国单位正式英文担保信。担保信需打印在该单位正式公文纸上,需该单位正式公章及主管负责人亲笔签名。不接受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及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担保信。担保信内容应包括:
(1) 证明签证申请人为该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职衔。
(2) 证明签证申请人确因受以色列有关公司或机构邀请而赴以访问。
(3) 说明由中方或以方承担签证申请人在以访问期间的费用。
(4) 担保签证申请人在访问结束后能按期返回中国。
5) 签证申请人目前供职的中国单位如系企业,需提供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将在签证申请材料审核后退回签证申请人。
6) 用英文完整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格一份,该表格可在使馆签证处现场填写。
7) 签证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二张(35mmX45mm),浅蓝色背景,一张贴在申请表右上角,一张反面写上名字,夹在护照里)。
8) 签证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期至少六个月)。
9) 签证申请人的名片一张。
2. 探亲签证:适用于赴以色列探亲访友者。
1) 以色列内务部签证许可(即通过以色列内务部返签)。该文件需由签证申请人在以色列的亲友替签证申请人在以色列境内向以色列内务部申请。申请人的亲友可向以色列内务部设在以色列境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查询签证许可办理事宜。在以色列内务部批准签证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直接发送至以色列驻华使馆。但使馆签证处不主动与签证申请人联系并告知。需要签证申请人通过电话与使馆签证处联系查询是否收到该文件。
2) 如签证许可要求签证申请人提供其它文件,需公证后再递交。
3) 签证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期至少6个月)。
4) 用英文完整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格一式二份,该表格可在使馆签证处现场填写。
5) 签证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3张(35mmX45mm)(浅蓝色背景, 一张贴在申请表右上角,一张反面写上名字,夹在护照里)。
3. 学生签证:适用于赴以色列国留学者。
1) 学生签证需要获得以色列内务部签证许可(即通过以色列内务部返签)。该文件需由已录取签证申请人的以色列大学或研究机构替签证申请人在以色列境内向以色列内务部申请。以色列校方可向以色列内务部设在以色列境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查询签证许可办理事宜。以色列内务部在批准签证许可申请后,将批准文件直接发至以色列驻华使馆。但使馆签证处不主动与签证申请人联系,需要签证申请人通过电话与使馆签证处联系查询是否收到该文件。如签证许可要求签证申请人提供其它文件,均需公证后再递交。
2) 签证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期至少6个月)。
(1) 用英文完整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格一张,该表格可在使馆签证处现场填写。
(2) 签证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二张(35mmX45mm),浅蓝色背景,一张贴在申请表右上角,一张反面写上名字,夹在护照里。
4. 工作签证
1) 以色列内务部签证许可(即通过以色列内务部返签)。该文件需由已雇用签证申请人的以色列雇主或公司替签证申请人在以色列境内向以色列内务部申请。以色列雇主可向以色列内务部设在以色列境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查询签证许可办理事宜。以色列内务部在批准签证申请人的签证许可申请后,将把批准文件直接发至以色列驻华使馆。但使馆签证处不主动与签证申请人联系,需要签证申请人通过电话与使馆签证处联系查询是否收到该文件,。
2) 由签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签证申请人“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各一份 (有效期在3个月内)。
3) 由签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签证申请人无犯罪记录公证书一份 (有效期在6个月内)。
4) 如签证许可要求签证申请人提供其它文件,需公证后再递交。
(1) 有效护照(有效期至少6个月)。
(2) 用英文完整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格一式二份,该表格可在使馆签证处现场填写。
(3) 用中英文完整填写的关于签证申请人以前是否在以色列工作过及是否有近亲属在以色列工作的声明书一份,该声明书可在使馆签证处现场填写。
(4) 签证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二张(35mmX45mm),浅蓝色背景,一张贴在申请表右上角,一张反面写上名字,夹在护照里。
5. 过境签证:适用于因乘坐以色列航空公司航班前往第三国而需在以色列国转机过境者。如转机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则无需申请过境签证。
1) 签证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期至少六个月)。
2) 以色列航空公司机票或机票订单。
3) 签证申请人最终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
4) 签证申请人最终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的相关文件,如邀请信等(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均可)。
5) 用英文完整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格一式二份,该表格可在使馆签证处现场填写。
6) 签证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三张。
四、 签证、认证信息
1. 签证信息
1) 入境签证:以方签发3个月有效1次入境签证。
2) 过境签证:以方签发3个月有效,准许停留7天的过境签证。
2. 认证信息
1) 认证方式:单认证和双认证。
2) 认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以驻华大使馆。
(1) 单认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2) 双认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以驻华大使馆。
3) 认证文件:商业文件、民事文件。
4) 认证时间
(1) 中方:5个工作日。
(2) 以方:7-12个工作日左右。
5) 认证费用:具体咨询认证机构。
6) 个人资料认证需要提供公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 使领馆信息
以色列驻华大使馆 Embassy of the State of Israel in PR. Chin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泽路17 号, 100600
电话:010-85320500(总机)、010-85320661(行政和领事处)、010-85320662(签证处)
传真:010-85320555(使馆)、010-85320613(行政和领事签证处)
签证与领事服务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网址:http://embassies.gov.il/beijing
以色列驻上海总领事馆 Consulate General of Israel in Shanghai
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703室
电话:021-61264500
传真:021-61264555
领区: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以色列驻广州总领事馆 Consulate General of Israel in Guangzhou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0楼 邮政编码:510610
电话:020-28317480
传真:020-2831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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